社会处

社会发展处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社会发展处

1、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负责社会发展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全市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监督评估计划实施情况。

2、研究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改善健康保健条件等重大措施。

3、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劳动就业情况、参与拟订协调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人才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4、综合分析收入分配状况,组织和参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完善分配体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建议。

5、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推进全市社会事业领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

6、负责协调教育、民政、人社、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旅游、体育、共青团、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发展政策;负责联系市直有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

7、跟踪分析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协调城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8、组织和参与拟订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和参与有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9、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跟踪人口发展动态。

10、研究提出加快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并督促落实;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专项建设规划,提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及部门年度投资计划意见。

11、按权限审批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市直教育、文化、卫生、人社、体育、旅游、民政部门的社会发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权限对使用非市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负责初审、转报申请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投资计划。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友情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