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意见》对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据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其他6个部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有力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为此,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总结历次招标投标规定清理经验和做法基础上,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意见》有利于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