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
1、负责组织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的指示及委党组的决议。
2、负责组织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廉政文化教育、示范教育或警示教育等工作。
3、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制定党建工作责任制并组织落实;负责党务宣传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党费管理、党内统计年报和接转党的组织关系等工作。
4、负责组织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组织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抓好整改,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
5、负责全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明处室(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和委内外文明互联共建活动。指导委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负责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任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基层党组织、机关处室进行责任追究。
7、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内法规教育,中央、省、市等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会议、文件和决议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落实廉政约谈和函询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8、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细化监督责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9、根据工作需要,在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加强与人事、财务、稽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协调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反腐败工作。
10、按照规定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权限,决定或取消违纪违规的党员(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处分。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