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委机关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范范围内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2、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委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委机关及所属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
3、监督检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4、抓好全委党风廉政教育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5、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6、抓好全委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7、研究拟订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及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腐败风险防控体系。
8、受理对委机关及所属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的举报、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其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