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监督检查类)
职权编码 | 026002 |
职权名称 |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关 | b73.com |
职权依据 |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第三条; 2、《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鄂政办发[2002]79号)第四条; 3、《武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条; 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
检查对象 | 1、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2、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
检查内容 | 1、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2、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3、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职权运行流程 | 一、发现违法行为: 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情况落实情况→办结 二、未发现违法行为: 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办结 |
责任事项 | 一、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查阅资料、询问等; 二、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处置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武汉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第十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项目现场和与之有关的场所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四)核实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提交稽察报告前,应当将稽察报告送被稽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向稽察特派员提出,稽察特派员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稽察报告。稽察特派员应当将稽察报告和被稽察单位意见一并提交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稽察报告,向被稽察单位作出稽察意见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稽察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约谈被稽察单位负责人;(二)通报批评;(三)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四)收回资金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五)暂停项目建设;(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区级:有。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相关依据 《武汉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
承办机构 | b73.com稽察办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7-82796107;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电子邮箱:1287459447@qq .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b73.com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
备注 | 无 |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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