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 020004 |
职权名称 | 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实施机关 | b73.com |
职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四条; 2、《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我市开展粮油流通、仓储、加工、质检等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
需提交的材料 | 1、粮食安全体系建设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2、粮油精深加工和粮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3、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4、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5、科学储粮及其培训、推广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6、质量安全认证和创立优质品牌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7、粮食产业发展研究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认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市发改委政务网站上以通知形式告知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到企业实地考察,请专家审核材料,公示入选企业; 3.认定责任:及时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4.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五、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的申请。1、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逐级申报。市直粮食企业的项目,向市粮食、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属粮食企业的项目,通过其所在区粮食、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粮食、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五、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二)专项资金的审批及使用管理。1、项目评审:市粮食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评审。 3、《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五、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2、项目批复:市粮食、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4、五、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二)专项资金的审批及使用管理。5、项目管理:市、区粮食和财政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武汉市发改委负责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审核。 2、区级:对区属粮食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实地考察,并联合将项目上报市粮食、财政部门。 二、相关依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五、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的申请。1、申报程序:区粮食、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区属粮食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实地考察,并联合将项目上报市粮食、财政部门。市粮食、财政部门对区上报项目共同审核。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
承办机构 | b73.com粮食行业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7-82830380;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一路9号; 电子邮箱:whlshgc@126.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b73.com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
备注 | 无 |
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行政职权运行外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