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 020003 |
职权名称 | 对口支援与帮扶资金分配 |
实施机关 | b73.com |
职权依据 |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机构编制的批复》第二条第5款。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支援与帮扶范围的受援县(区)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1、受援方政府或相关单位请款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2、受援方政府提供项目介绍材料、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进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根据市政府文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项目;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0个工作日完成市政府报审(由市政府发文或者执行市政府领导批示); 按照年度资金拨付时间规定,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完成资金拨付。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援方政府提出申请文件→根据市政府文件核实项目→审核(初审、向市政府报审)→协调市、区相关部门拨付资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受援县申请文件材料,编制计划;核实项目;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文件材料,初审、报审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市政府定项出台文件;核实项目进度; 3、协调责任:协调市区资金拨付到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三条 援扶项目由受援县(区)发改委(局)与武汉市发改委共同选定,由受援县(区)政府和武汉市政府共同确定。 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六条 武汉市发改委配合受援县(区)发改委(局)筛选援扶项目,并根据省、市确定的支援资金规模,编制援扶项目和资金计划,报支援和受援方政府审核后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编制援扶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汇核受援县(区)报送的项目进度和拨付资金申请。 2.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文件,在市区资金到位后,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3、相关的市直部门、各区县(区)乡(镇)共同协商确定结对援扶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并参照办法执行。 4、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市直部门对口援扶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监管。 5、受援县(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援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相关依据: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六条 武汉市发改委配合受援县(区)发改委(局)筛选援扶项目,并根据省、市确定的支援资金规模,编制援扶项目和资金计划,报支援和受援方政府审核后实施。 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七条 武汉市财政局负责按省、市要求统筹安排援助资金,负责市级预算项目资金的审核及拨付,并协助市发改委落实区级预算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核,以及项目建设财务活动监督等。 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十二条 武汉市各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对乡(镇)的结对援扶项目,由各单位与县(区)乡(镇)共同协商确定,报市发改委备案,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4、《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武汉市各职能部门对口援扶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监管。 5、《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4]1号)第二十五条 受援县(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援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承办机构 | b73.com区域经济合作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方式:027-82796921;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电子邮箱:1436243770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
备注 | 无 |
对口支援与帮扶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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