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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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重要公益性和公用性事业收费)办事指南表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7-06-30 | 点击次数:


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重要公益性和公用性事业收费)

实施机关

b73.com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四、五款、第十九条;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三、四、五类;

3、《省物价局关于向武汉市彻底下放定价权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号)第1至10项;第15项。

办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合法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应提供定、调收费标准的申请;

3、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价格法〉及有关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申请内容主要为: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及理由,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情况,拟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资料(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资格证书或文件);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自报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4、涉及建议事项价费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

5、涉及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全国其他同类城市收费标准情况表;

6、价格或相关部门在实际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定时限

1、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成本监审,上级批准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成本监审、听证(30-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关于XXXXXXXX批复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成本监审、听证等)→批准→送达

承办机构

b73.com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 027-65770139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2层D25窗

电子邮箱:252959981@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监察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88或82624205;

3、b73.com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4、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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