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 021001 |
职权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实施机关 | b73.com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全文);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全文);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全文); 5、《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全文); 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附件(全文); 7、《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全文); 8、《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全文); 9、《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5]53号)附件(全文); 10、《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武政[2015]37号(全文); 11、《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5]2号)(全文)。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原件拟留) 2、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如有,一式三份,查原件,复印件拟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2)文物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 (3)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4)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河道影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河道影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6)通航安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7)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8)安全预评价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9)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10)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河道影响审批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12)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3)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意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14)宗教影响意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15)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6)铁路设施影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 (17)海事通航安全意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8)电力设施影响意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1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0)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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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1、如有必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如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实施专家评议)→核准→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资料;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同意核准的,制发核准批复文件,并按规定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项目监管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2、《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5]2号)。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核准目录规定的市级核准事项。 区级:核准目录规定的区级核准事项。 二、有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全文);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全文)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武政[2015]37号(全文) |
承办机构 | b73.com行政审批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方式:027-65770073,027-65770880;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2层D26窗; 电子邮箱:87774763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b73.com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无 |